宣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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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3-09-2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积极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连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以及附属各单位。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上级领导同志参加我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校,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落实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中共济宁市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重要精神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学校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长和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基本目标和任务;
(三)结合学校的重大发展举措、中心工作,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对校内各单位新闻报道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六)对校内新闻媒体如各报刊、广播、网页等的管理与指导;
(七)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各单位及个人配合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积极工作,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要主动、及时、准确地向广大师生传达学校的发展新思路、改革新举措、工作新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及附属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十条 为及时汇集校内的新闻信息,学校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各单位及附属单位指定一名同志为新闻通讯员。各单位应对通讯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其工作应计入工作量。学校对业绩突出的通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讯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学校各媒体选用;
(二)及时、定期向宣传部传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
(三)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四)负责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第四章 新闻报道
第十一条 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为保证新闻中心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三天,由本单位通讯员书面报送宣传部,由宣传部组织邀请新闻单位,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宣传部;
(三)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各单位通讯员上报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二)对缺乏真实性或错误的信息,一律不予采用;
(三)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由宣传部根据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采访报道;
(四)对学校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采访,须持有宣传部颁发的“新闻采访证”,方可进行采访。
第五章 对外宣传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按照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对外宣传工作任务和目标,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组织报道我校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努力扩大对外宣传的渠道。
第十四条对外宣传稿件,发表前应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审阅。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各团体所办刊物刊登我校有关文件或者学校领导讲话,需经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我校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中心协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网上宣传工作力度。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学校关于加强网上宣传工作的具体意见落到实处。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宣传部审阅,向学校党委汇报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条 对外辟谣工作由学校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七章 记者采访
第二十一条 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校事务的,应先到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登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接待。党委宣传部要积极协助记者的采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采访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各单位确定接谈人后,由宣传部安排采访事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记者的采访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