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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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3-09-29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宣传工作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校内外宣传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学校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校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宣传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学校报纸、刊物、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大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新风正气,提升师生素质。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党委宣传部的指导。要及时向宣传部报送样书、样刊、样报。
第四条 加强对校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擅自印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报刊图书销售等文化经营活动。学校各部门、群众团体在校内印发非学术性刊物等宣传材料,须填写《济宁学院内部宣传品审批表》,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团体举办面向全校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文艺演出、文化展览等活动,须报宣传部审批并登记备案;报批的主要内容为主讲人的基本情况,讲座、报告或展览、演出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等。各单位、团体内部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小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由各党总支审查批准。
第六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校进行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有关情况,或请采访者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相关手续,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各单位、团体和个人邀请社会媒体记者来校采访,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或职务名义接受社会媒体记者采访。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宣传纪律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涉及学校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校分管领导或宣传部负责同志审定签发。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向社会媒体提供学校信息和新闻稿件的,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查签章。
第七条 学校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特别重大的活动,发放记者“采访证”;职能部门和院系等单位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者,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三天前报宣传部,并于活动举办前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通稿初稿、通稿初稿软盘和相关材料,同时要积极热情地配合记者的采访,并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宣传栏由校党委宣传部主管,各单位均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各单位所辖壁报栏、宣传栏、黑板报、展板等宣传载体的使用管理,由各单位党总支负责。对其宣传内容、宣传形式等,各党总支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散发各种广告宣传品。各单位凡需在我校各校门、广场、主干道等显要位置张挂标语、在校园内发放广告宣传品,须事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各单位、团体在所辖教学、生活区张挂标语,由所在党总支批准。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须到广告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及时撤除。
第十条 健全网络管理机制,规范网络运作。建立既有效防范有害信息传播,又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主页的总体协调和对各单位主页申建的审批,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网上宣传的技术性工作,建设和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平台。要做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校园网BBS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团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和网络文化引导工作。保卫处负责全校互联网安全监督,协调研究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和组织实施信息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宣传部、信息管理中心、保卫处、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和各党总支共同负责对网络内容的监控,及时对有害信息予以封堵和删除。各网站、网页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制度。所有在网上发布、刊载有关学校的信息资料,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网络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设施的管理,严禁利用校园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卫星网传送教育电视节目和远程教育信息信号的监控与管理,加强对教育教学内容的前置审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信号传输异常情况,防止出现各类有害信息和反动攻击信号。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