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办学育人中的指导地位,防止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在校园传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下发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包括经学校批准的学术团体、学生社团)举办(承办、协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
(二)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举办(承办、协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活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利用报告会等宣传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四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使学校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 严格落实分级归口管理规定:
(一)全国、全省性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均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按程序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二)国际性或有境外人士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按规定先经本校外事部门审核,再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审批;
(三)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审批;
(四)部门、系(院)组织的面向本单位师生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由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五)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由所在系(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非上述类型的其他活动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审批。
第六条 要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的举办(承办、协办)单位、承接单位、组织者、拟邀请报告人、主题、时间、地点、方案、主要内容、受众及规模等关键环节和要素的管理工作。报批和备案的内容要全面。
第七条 严格实行“一会一报一批”制度。各部门单位举办(承办、协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一)邀请国内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报告人的,或召开国内相关学术研讨会,举办(承办、协办)单位填写《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党总支(党委)、党支部审批后,须依次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审批,方可举办;
(二)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报告人的,或召开国际性相关学术研讨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填写《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审批表》(附件),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党委宣传部会商,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三)在校园网、新媒体等网络平台上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精神,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审批;
(四)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的参会人数达到300—500人的,需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达到500人以上的,需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安全保卫处,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原则上应于举办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举办。
第九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获批准后,活动的报告人、主题、主要内容、受众及规模等均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条 主办单位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报告和讲座等,必须做好拟请报告人的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并事先征得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严把内容和导向关。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和主题有政治性错误观点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求的,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举办期间,主办单位至少要有一名班子成员全程参加,对报告中发生有传播政治谣言或政治性错误观点及言论的,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违规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的,报告会、讲座等现场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主办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沙龙等,可以在校内各种宣传媒介发布活动公告。严肃新闻报道纪律,对经批准举办的活动,宣传报道事先需征得主办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并能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沙龙等,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被邀请到外单位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报告人的,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相关负责人要对获批的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并做好记录。对被邀请参加具有较强政治敏感性会议或境外会议的,其所在党组织应书面报告党委宣传部。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等的,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对各单位执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一会一报一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巡察,发现瞒报、漏报现象将予以通报。如因瞒报、漏报或对报告过程监管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将落实“一会一报一批”制度情况纳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党建、意识形态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纳入各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对出现意识形态方面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举办其它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主办单位也应对报告人提出政治要求并加强监管,防止在报告中发生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事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