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规范我校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提供信息服务、展示学校形象、传播校园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指以济宁学院或济宁学院职能部门、二级系(院),以及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移动电视、社交网络、手机网络等新型传播媒体,包括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人人、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于教育事业及学校科学发展与学生健康成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做好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新媒体工作合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新媒体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其职责是制定新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校党委宣传部下设新媒体中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新媒体宣传、策划、组织和管理等工作。校网络管理中心与现代教育技术负责技术支持,协助党委宣传部开展工作。
第六条 新媒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新媒体主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新媒体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新媒体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细化工作流程等,保证新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学校对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运营的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系(院)和职能部门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系(院)和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团学组织、社团、年级和班级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其中校级团学组织、社团由校团委负责管理,系(院)级团学组织、社团、年级和班级的新媒体由所在系(院)管理。
第三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八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济宁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九条 各级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审批制和备案制。一、二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新媒体主办单位须在平台开通两周前,向党委宣传部递交《济宁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表》(附件1);三级平台由其所属二级单位负责审批,二级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审批制度,三级平台须在通过审批后的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递交《济宁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附件2)。
本办法公布前已运营的新媒体,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两周内补办信息登记手续,一、二级平台向党委宣传部递交《济宁学院校园新媒体信息确认表》(附件3),三级平台向党委宣传部递交《济宁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第十条 校园新媒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各单位新媒体的管理员不应超过三位,其中一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必须由在职教工担任。后台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若新媒体平台账号名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适时组建校园新媒体联盟等工作联络机制,经常组织各媒体进行沟通和研讨,开展学习和培训,组织评优和评奖。鼓励原创,注重个性发展,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校园新媒体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技术创新和意见引导并重,着力打造各自的核心团队。
第十二条校园新媒体实行年审制。各单位每年1月10日前需填报《济宁学院新媒体运行年审表》(见附件4),校党委宣传部每年不定期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抽检,并在每年年初发布上一年度全校新媒体运行情况通报。
第四章 内容发布与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新媒体平台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对新媒体信息内容的编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的内容发布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成就,传递校园正能量,提高学校美誉度。
第十五条 完善新媒体运行机制。学校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统一发布,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新媒体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校园各级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对新媒体内容和账号实现24小时舆情监控。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报告,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对出现违规内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和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