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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构筑司法保障和治理根基—— 五论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的重点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4-03-12浏览次数:

公正司法,才能为社会公平正义筑牢根基;完善治理,才能为实现人民权益提供保障。“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路径,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的航船行进到今天,中国站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民也有了更高的发展诉求。一方面,物质生活逐渐丰盈,人们的权利意识水涨船高,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必需品。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起来以后,社会领域的利益纠葛、无序竞争、行为失范等问题日益凸显。面对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如何确立法治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怎样建立通畅有序的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正是从这些的时代考题中,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这些年来,征地拆迁、越级上访等社会问题一再说明,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保障群众权益。一系列案件表明,如果不严格执法,司法公信力难以建立,还会消解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从而涵养遵法守法的深厚土壤。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还需要社会体制改革的同步推进。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安定有序。今天,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提速、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治理方式也应该实现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参与的转变。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就能激发蕴藏于群众的治理能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做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就能释放社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

 

“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用公正司法筑牢法律边界,用社会善治凝聚攻坚合力,全面深化改革就一定能与公平正义相互促进、比翼齐飞,在劈波斩浪中实现我们的预期目标。

 

                            《人民日报》评论员( 20140312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