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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4-03-17浏览次数: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办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同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办法》要求,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经表决,免去张少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任命郭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雪克来提·扎克尔辞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会议还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王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坚持有案必查展示反腐斗争新成果

  在加强“硬实力”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执法理念、机制制度、素质能力、纪律作风、精神风貌等“软实力”建设,着力解决“四风”尤其是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不正之风,努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曹建明强调,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既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又坚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既重视加大办案力度,又注重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以执法办案新成效展示反腐败斗争新成果。要在自身做到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特别是要下大气力监督纠正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监督纠正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扩大基层组织覆盖面完善研究会体系

  王乐泉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学会最重要的时代责任,是全国法学界、法律界最光荣的历史任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原则,自觉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谋划法学会各项工作,主动参与法治辽宁、平安辽宁建设;要切实加强对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回应群众关切,当好党委、政府的“智囊团”、“思想库”,当好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王乐泉要求,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法学会的自身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抓紧不能松懈。要扎实推动更多具备条件的县市成立法学会,扩大基层组织的覆盖面;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成立一些新的研究会,不断完善体例科学、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研究会体系,真正把各研究会出好成果、带好队伍的主阵地、主力军作用发挥好。

  大会审议通过了省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省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当选新一届省法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