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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内刊物管理的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3-09-2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刊物的管理,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刊物是指未经国家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和内部交流的,校内各单位、各团体主办的,只在校内编辑印发,有固定刊名、有一定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杂志、报纸等出版物(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或学术性的简报类信息资料)。
第三条 校内刊物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丰富师生的文化生活,提高师生的文化品位。
第四条 校内刊物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刊物刊号;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二章 申办与变更
第六条 创办校内刊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规定,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
(二)刊物内容积极、健康,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有利于学校师生身心健康;
(三)有明确的主办单位、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四)有明确的担负领导责任的主管部门;
(五)有具备一定编辑出版知识的工作人员和物质条件;
(六)学生组织或学生团体主办的校内刊物,由学校团委主管,并有确定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创办校内刊物,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标明刊名、刊期、开本、刊物宗旨、发行范围、主编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校内刊物同时填报《济宁学院校内刊物登记表》,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编号、备案后,方可出版。
第九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校内刊物改变名称或变更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重新报批登记。
第十条 校内刊物停刊,须由主办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刊物,每年12月15日前由主办单位持主管单位的证明到学校党委宣传部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即注销登记。
第三章 出版与发行
第十二条 校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以下责任:
(一)指导刊物编辑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
(三)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保证刊物的质量;
(四)决定刊物的主编人员;
(五)决定刊物的发行范围及发行量;
(六)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向刊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提交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刊物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标明“校内刊物”字样,封面要刊载主办单位、出版日期、出版期号、主编姓名、登记编号等。
第十四条 校内刊物的编辑人员、出版经费等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刊物每种只许有一种版本,不得使用一个刊号出版多种版本。
第十六条 校内刊物的发行、交流和报送只限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和特定部门,不得定价销售和参与经营活动,未经允许不得以交流和赠送等方式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传播。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刊物,必须在出版后一周内向学校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本。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